| 2年前违章2年后罚款 车主状告交警队 |
| 副标题: |
| 作者:·张光辉…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7 |
|
| |
|
刘先生在2005年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他在2003有闯“电子警察”的违法行为,需缴纳罚款200元及5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为此,刘先生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刘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返还所交纳的罚款200元及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50元。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河南省首例市民不服“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处罚而状告交巡警部门的案件。
刘先生诉称,2005年12月31日,刘先生驾车到交巡警部门进行车辆年检,却被告知他在2003年5月15日20时许在陇海路与兴华街交叉口实施了闯 “电子警察”的违法行为,需缴纳罚款200元及5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否则将不予办理汽车的年检手续。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随后向刘先生开具了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为了不影响车辆的年检,刘先生在2006年1月4日缴纳了罚款和“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用。
刘先生认为,自己2003年交通违章,交警队怎么会在时隔两年后才告知他呢?况且自己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的汽车年检都已顺利通过,交巡警部门并未向刘先生提出有交通违章的信息纪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巡警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又在超过二年的时效期内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就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
对交巡警部门收取的5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刘先生称,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原则规定,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不能将此费用转嫁到当事人的头上。
因此,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对刘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所缴纳的罚款和“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