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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沪高法〔2006〕11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6,8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4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4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7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26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372,900
60—74岁 18,645╳年限
75周岁以上 93,22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166,840
60—74岁 8,342╳年限
75周岁以上 41,7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3,773╳年限
农村居民 7,265╳年限
丧葬费 13,411.50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18,64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8,342╳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末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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