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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副标题: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30
『发布时间』1962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62年12月24日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最高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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