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
| 副标题: |
|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30 |
|
| |
『发布时间』1965年5月26日 『生效时间』1965年5月26日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5月7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 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下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