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今天是:  | 网站首页 | 法律文章 | 文书下载 | 法制图片 | 扬州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 
法律 | 今日交通 | 事故处理 | 事故预防 | 保险理赔 | 为您服务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理论研究 | 更多...

资源 | 驾车常识 | 道路标识 | 交通社区 |  法律服务  |  法律文书  | 广告服务 | 积分查询 | 联系我们  | 更多...

建站 | 出卖域名 | 虚拟空间 | 主机租用 | 论坛主机 | 网站推广 | 直接订购 | 文书下载 | 律师文书 | 更多...
资源 | QQ号专卖:5位,6位,情侣号,生日号 公开电影,健康视频电影免费试看 免费注册eBay易趣   kuro酷乐-MP3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扬州交通事故赔偿网 >> 法律文章 >> 交通服务 >> 事故处理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发布日期】19620212
【实施日期】19620212
【时效性】有效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
  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1962年2月12日) 上海市总工会生活部:
   来函悉。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他们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