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今天是:  | 网站首页 | 法律文章 | 文书下载 | 法制图片 | 扬州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 
法律 | 今日交通 | 事故处理 | 事故预防 | 保险理赔 | 为您服务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理论研究 | 更多...

资源 | 驾车常识 | 道路标识 | 交通社区 |  法律服务  |  法律文书  | 广告服务 | 积分查询 | 联系我们  | 更多...

建站 | 出卖域名 | 虚拟空间 | 主机租用 | 论坛主机 | 网站推广 | 直接订购 | 文书下载 | 律师文书 | 更多...
资源 | QQ号专卖:5位,6位,情侣号,生日号 公开电影,健康视频电影免费试看 免费注册eBay易趣   kuro酷乐-MP3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扬州交通事故赔偿咨询网 >> 法律文章 >> 交通服务 >> 事故处理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交警大队有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交警大队有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6
当你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