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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如期收回 最高法要求充分运用死缓           
死刑核准权如期收回 最高法要求充分运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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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9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

  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据介绍,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在经过两审程序审理的基础上,针对死刑案件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今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重大的调整。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死缓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位发言人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针对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高、中级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把死刑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这位发言人坦言。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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