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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
副标题:
作者:公安部 文章来源:公安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

 

      为了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交通警察手势信号通告如下:

     一、交通警察手势信号分为: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号、右转弯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直行辅助信号(直行快速通过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前,向左摆动,指挥右方直行的车辆快速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左转弯信号:1、左大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2、左小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四)左转弯辅助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准许左方的左转弯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岗台或者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直行车辆准许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五)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六)停止辅助信号(靠边停车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七)转弯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其他方右转弯和左方直行、左转弯可以通行。

    (八)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右方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a) 前车避让后车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向左摆动;右臂向前屈臂,手掌向后,向后摆动,前方车辆应当向右避让后方车辆通行。

b) 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左,向左前方摆动,违章车辆须靠边停车。

   (九)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本通告中规定的手势信号,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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