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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丧生农民获城市标准赔偿           
一车祸丧生农民获城市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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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本报济南讯 莱芜市里辛镇村民亓圣明因车祸身亡,钢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原告按照城市人口标准获得赔偿,该判决近日生效。记者从省高院民一庭获悉,类似判决在我省尚不多见。

  6月13日深夜,赵俊驾驶一辆无牌三轮农用车在803省道行驶时与李德驾驶的属他人所有的车辆相撞,坐在三轮车上的亓圣明落地受伤。约15分钟后,王友驾驶另一辆他人所有的汽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从亓圣明身上轧过,亓圣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亓圣明对事故不负责任,王友负主要责任,李德负次要责任。亓圣明的亲属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李德、王友及其所驾车辆车主赔偿经济损失2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原告律师代理费。

  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及四被告如何承担责任。原告依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同时要求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则主张原告是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莱芜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彻底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也提出,“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标准。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因此,原告请求的数额可以按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王友与李德在本案中负事故的主、次责任,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李德在发生事故后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又一起事故发生。王友赔偿原告17.5万元,李德赔偿原告11.7万元。两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业界反响热烈。省城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指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建立了严格的城乡户籍政策,由此引发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受到非议,因为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无贵贱之分。从这一角度而言,莱芜钢城法院的判决打破了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不同的坚冰,彰显了法律公平,在我省的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除亓圣明外其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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