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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南通讯:一场车祸后,弱女子无钱打官司,选择了风险代理,为何在官司打赢后,又迟迟不付代理费呢?谜底在这里揭开……
连环碰撞碾伤弱女子
2004年12月圣诞节的前一周20日的清晨,人们有的还在睡梦中,来自湖北房县籍的一对孪生姐妹一大早哼着小调,蛮有情调地驾驶着一辆车主为通州市原南兴乡积明村一组陈某的二轮摩托车,赶去暂住地通州市张芝山镇上班,准备一天的辛勤劳作。谁也没有想到,不幸即将降临她们头上。6时40分左右,姐姐胡霞载着妹妹胡红,由南向北行经张芝山镇银河村3组地段时,与驾驶车主为张芝山镇决心村陆某的二轮摩托车、家住张芝山镇凉棚村的杨某发生碰撞,双双倒地,未料后侧驾驶变型拖拉机的龚某由于车身偏高,没有发觉前侧已经发生车祸,仍继续向前驾驶着车辆,将摩托车和人往向推。目击者雷某发现此景,连忙挥手示意龚某停车,大声叫道:“车下有人,不能开了!”吓着龚某赶紧踩住刹车,但连人带车已经被推出约三丈远。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姐妹俩和杨某不同程度的受伤,两摩托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妹妹胡红被立即送往当地通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伤势过重,随即被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耻骨联合分离、耻骨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髁骨折、左胫腓骨上段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2005年1月11日,胡红行上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同月25日出院。住院37天。出院后,在暂住地南通市竹卫生院换药处理,共花医疗费89772.26元。胡红住院期间由其父亲、姨姨两人护理。此起交通事故经通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勘察认定,胡红在事故中不负责任。2005年11月9日,通州市公安局作出评定胡红骨盆骨折对分娩有影响构成七级伤残及下肢多发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风险代理索要赔偿金
胡红因看病用去巨额费用,债台高筑,一盆如洗,而且看病的钱是从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来的,肇事者龚某仅支付了5000元。无奈之下,弱女子决定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没钱请律师,她和家人商量来商量去,选择了风险代理。2005年11月13日,通州市某法律服务所与胡红订立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通州市某法律服务所代理胡红与通州某保险公司、杨某、陆某、龚某、任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一、二审和执行期间代理人参与诉讼,实行风险代理,即待代理费用按照案件执行实际收回到账金额15%比例优先支付,办案中的其他费用案件结束后按实结算。签约后,通州市某法律服务沈主任亲自为胡红的代理人参与代理案件的诉讼,于当月28日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者龚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单位通州市某保险公司、肇事者杨某、车主陆某、龚某、其姐姐胡霞告上了被告席。
互推责任诉讼调解难
庭审中,原告胡红诉称,肇事车辆变型拖拉机向通州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8月10日至2005年8月9日,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另请求五被告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8517.96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变型拖拉机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胡红是在其姐姐胡霞驾驶的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中受伤,变型拖拉机只撞伤了姐姐胡霞,没有撞着妹妹胡红。胡红未和其协商,擅自选择评定机构,对胡红的伤残等级评定不予认可。
被告杨某辩称,其损失也有2000多元,已赔偿胡红500元,不愿意再赔偿,也不需要本案其他当事人赔偿自己的损失,最好是互不干涉,自行处理。
被告陆某辩称,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早于2000年11月8日出售给案外人姚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龚某辩称,事发当时,因其特别紧张,未能注意到其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是否碰撞到原告。事发后,其已经赔偿了原告人民币5000元。
被告胡霞辩称,其在事故中也受到了伤害,保险公司应赔偿其本人的相关费用,其不再与妹妹分享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由妹妹一人向保险公司主张。
通州市法院承办法官紧锁眉头,分析案件的焦点,原告的伤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变型拖拉机是否撞击到原告?……一系列的问题在承办法官的脑海中时不时浮现。
经过法庭调解后,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看法,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公正判决还患者说法
通州市法院经举证质证后认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是在勘察现场、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予以采信。责任认定书中虽未能明确原告的伤是如何受到撞击而形成,但原告的伤系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造成是不争的事实。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胡红、龚某、杨某、胡霞的责任是针对整个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能将胡红的伤归就于哪一撞,亦无充分证据否认原告的伤系第二撞造成,故从有利于受害者得到赔偿的角度,应认定胡红的伤系杨某、胡霞、龚某驾驶车辆不当而共同造成,是三方面原因直接结合所致。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原告又放弃再次鉴定权利,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列入赔偿范围。既然本案全部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医药费89772.26元、误工费6500元、护理费142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6元、交通费530.3元、营养费296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合计111194.24元不持异议,除去被告龚某已经赔偿了5000元、杨某已经500元,那么还剩105694.24元未得到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10万内先行赔付。余款5694.24元,经调解,龚某和胡红自愿达成协议,龚某表示再赔偿3000元,以了结本案。据此,通州市法院于今年3月2日作出判决:原告胡红所有的经济损失111194.24元由被告通州市某保险公司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龚某在已赔偿原告5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通州市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胡红的受伤是由于胡霞驾驶的车辆和杨某驾驶的车辆碰撞所致,被上诉人龚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只撞伤了胡霞,并没有撞到胡红,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今年5月15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索要无果代理人行诉讼
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生效后,一直没有拿到风险代理费的通州市某法律服务所怎么也想不通,原本替胡红代理该案,双方约定了代理费用按照案件执行实际收回到账金额15%比例优先支付,办案中的其他费用案件结束后按实结算,且自己还垫付了部分费用,现在官司打赢了,胡红事后倒好,以家境困难等种种理由称,不愿再付这笔费用,这不是血本无归吗?岂能放弃!通州市某法律服务所在今年5月下旬提出起诉,将胡红告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称,协议签订后,法律服务所从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到法医鉴定,再参加一、二审诉讼,已不折不扣履行了诉讼代理义务,一审起诉期间还为被告胡红垫付了3000元的诉讼费,现在被告胡红不履行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拒付代理费,既然协议约定谁违约谁承担违约金5000元,那么被告胡红不仅要支付代理费和办案费用16000元外,还要返还垫付款3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24000元。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原告通州市某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胡红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后,原告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受托案件的一、二审诉讼。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过错责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即代理费)。
6月26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经过耐心的法律释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被告胡红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通州市某法律服务所各项报酬、办案费用26210元。至此,连环车祸后的风险代理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文中孪生姐妹为化名)
法官点评
何谓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Free)或附条件收费。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从律师收费实践看,胜诉酬金或曰风险代理制度已相当普遍。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权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
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由律师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而律师能否收取报酬,由案件是否胜诉决定。胜诉了,为有偿服务;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
本案就是鲜明的一例。由于双方约定的是风险代理,即案件胜诉后代理人就有权向当事人取得报酬。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由于风险代理这种先办案,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的代理方式,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也使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大大增加责任心,往往会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案件,办案质量有很大提高。这种律师和当事人各得其便的代理方式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个尴尬地步呢?虽然上述案例只是个案,但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这不能不引起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我们予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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