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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治骨折钢针折断留体内 患者维权五载           
治骨折钢针折断留体内 患者维权五载
副标题:
作者:王威 蔡虹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4
周某是辽宁省灯塔市五星乡某村的农民,五年前因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左上肢骨折,住进了辽阳市某医院,由于手术后留置体内用于固定断骨的钢针意外折断,于是,在医患之间便引发了一场“马拉松”似的官司。近日,经过辽阳市两级法院的耐心调解,终于使这起历时五年医疗服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1年9月份,周某因一场交通事故造成了左上肢肱骨骨折,住进了辽阳市某医院后,医院为其实施了手术治疗,在断骨处植入了一根钢针,谁知,手术后不久,钢针却意外折断,不得已医院为周某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但固定在断骨上折断的钢针并未被取出。

  2002年11月,周某以医院在为其治疗骨折当中存在重大医疗差错,向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并赔偿功能恢复治疗费等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医院返还医疗费。原告周某不服,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医院方同意给付原告周某15000元的经济补偿。于是,周某拿着这些钱来到沈阳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取出了折断的钢针。这次治疗又花费了很大一笔医药费,医院补偿的费用几乎都花了进去,周某怎么想都觉得自己挺委屈的,不但造成二次手术不说,还得忍受皮肉之苦,关键这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医疗费还应该由辽阳某医院来承担。

  2003年8月又再次向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方承担第二次治疗费用。 法院以“赔偿问题已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起诉。原告周某再次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白塔区法院审理。

  2006年3月白塔区法院第三次组成合议庭,认真核实了有关证据,并将原、被告找到一起多次主持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医院方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经济补偿14000元。

  这场跨越五个年头,经辽阳市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的“马拉松”式的官司,在法院的艰苦工作和耐心调解下,终于圆满结束了,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

  中国法院网·王威 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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