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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调结合,成功的审结了一起有六个被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受害人在结案时就拿到了共计32万元的赔偿金。
2004年12月30日17时,忙碌了一天的黄新梅和往常一样与同路下班骑自行车回家,时值冬季傍晚天色灰暗,天空下着雨雪,黄新梅骑到兴隆镇长征村时,发现在前方路边有一个约四米宽的石堆,故拐弯绕行。没等黄新梅再转回慢车道时,骑着摩托车的王明已从后面冲了上来,与黄新梅的自行车相撞,“砰”的一声黄新梅顿时倒地昏迷。事后,了解得知王明的摩托车是向同事罗文借的。
事故发生后,王明立即叫车将黄新梅送到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经扬中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确认王明盲目驾驶,开车时对前方车辆观察不清,对这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占道堆物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张力发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黄新梅伤势严重,截至到2005年1月19日共花去医疗费48400元,王明除了在送黄新梅去医院就诊时,交纳了32000元的医疗费,没再给予其它的赔偿。黄新梅尚欠医院治疗费16400元,遂于2005年1月起诉至扬中市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被告王明再赔偿原告黄新梅医疗费11480元,被告张力发赔偿原告医疗费4920元。被告张力发不服判决,上诉到镇江中院,镇江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不曾想,这对于伤势严重的黄新梅来说只是噩梦的开始。
审判后,黄新梅继续在接受治疗,直到2005年7月出院,在此期间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而法院判决王明和张力发应承担的赔偿款,两人迟迟未付,而且也远远抵不了后续发生的巨额费用。2005年7月25日,经扬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黄新梅伤势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2005年10月,黄新梅将王明、张力发、罗文、保险公司、镇江新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路管理处列为被告,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
原告认为:事故是由于第一被告王明无证驾驶,开车时对前方车辆观察不清,盲目行驶造成的。第二被告张力发未经批准在公路边堆放施工杂物,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也难辞其咎。第三被告罗文是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对其车辆管理不善,应当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文曾在第四被告保险公司投过第三责任险,该公司应在5万元限额内承担责任。张力发是第五被告镇江新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该公司也应当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第六被告公路管理处有义务维护公路的畅通,其管理上存在瑕疵,也应当给付赔偿。
针对案件的复杂性,扬中法院承办法官新坝法庭的法官做了细致深入的调查,案情逐渐明朗。事发当日黄新梅由于路旁堆放杂物故借道而行,至于堆放物是否设有警示标志,虽然张力发辩称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从交警队勘查图中无法看出,张力发也再无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因此,张力发对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被告罗文在不知道王明有无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多次借车给王明,对其摩托车管理不善,也无法脱责。镇江新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虽然是工程的发包方,但对于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原因出现的安全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力发申请了事故鉴定,案件中止了将近4、5 个月。为保证保证受害人拿到实实在在的“救命钱”,法官们决定在审判的同时加入调解,尽量使各当事人利益平衡。法官们连续几个下午找来六个被告人分别做工作,将法理从情理的角度向几位当事人阐述。镇江新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这起事故中虽然没有责任,但通过法官们介绍受害人家庭困难情况和今后瘫痪在床的生活的,该公司出于同情同意给予被害人2万元补偿。乘胜追击之下,罗文、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也同意各给付5万元。
今年7月3日原告黄新梅撤回了对被告人罗某、镇江新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公路管理处的诉讼请求。但王明与张力发经法官们苦口婆心的劝说,还是没有与原告达成协议。该院判决王明与张力发分别承担38万、16万元的赔偿责任。在判决书面前,王明和张力发主动与原告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了赔款:王明6万元、张力发4万元。二人还将2005年判决未执行的赔偿款一并补给了黄新梅。
通过扬中法院调判结合的处理,该案审结的同时黄某就拿到了32万元的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