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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保姆意外死亡谁之过 新司法解释介           ★★★
保姆意外死亡谁之过 新司法解释介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6
保姆在雇主家中意外受伤死亡,死者家属与东家经数月交涉未果,最终对簿公堂。因为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刚刚于5月1日实施,这例看似普通的赔偿诉讼因而备受关注。昨天,原、被告双方在徐汇法院进行了第一轮接触。
  
  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去年10月10日中午,江西保姆朱阿姨在漕溪四村的李阿婆家从事家政服务时,意外地被落地玻璃门的碎玻璃刺伤。当李阿婆找到保姆的丈夫到场,并将她送入医院后,才知朱阿姨的要害部位被一片9厘米长的玻璃片刺中,因出血过多,最终于当日16时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定李阿婆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高额赔偿。而李阿婆一方则自认在整个事件里没有任何过错,故而只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今年5月28日,死者一方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阿婆支付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5万余元。
  
  昨天,徐汇法院以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初步审理。作为李阿婆的代理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的陈敏律师,通过对警方、医院等方面的调查,补充了朱阿姨意外死亡的一些关键细节。其中包括朱在受伤后,一直以“来月经”为由,向李阿婆隐瞒伤势等事实。被告律师希望以此证明,死者是在非危险性工作中,因为自身原因而致伤,李阿婆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对事实部分,看来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陈敏在和原告律师交换证据和意见后得出的结论是:“但我们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
  
  陈敏口中的司法解释,是去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刚于今年5月1日实施。
  
  “我希望你们能够看一下里面(指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上海天平律师事务所的原告律师郑国强几乎是背诵出了相关的条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告诉记者,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不论是谁的过错,只要雇佣关系成立,雇主就应当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对赔偿(补偿)金的数额发生了巨大分歧。在同意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前提下,郑国强律师提出:可以在21万元的基础上适当让步。而陈敏律师则坚持:上限是2万元。由于调解未成,本案又牵涉新的司法解释的审判运用,徐汇法院决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择日再开庭审理。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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